张英奎律师亲办案例
非法集资经典案例
来源:张英奎律师
发布时间:2014-11-17
浏览量:731

案件回放:张某某与徐某某成立公司,自20129月至20138月间,以销售收藏品为名并承诺到期后高额回购的方式非法集资300余万元。因无法兑现高额回报的承诺,后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该案经过北京市某区检察院审查,以张某和徐某涉嫌集资诈骗罪公诉至该区法院。在庭审过程中,辩护人以本案中张某与徐某二人在事实犯罪行为之初并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应当依据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而非集资诈骗罪进行公诉。在庭审过程中,公诉机关也对此进行了极力的辩解和反驳。经过法庭上激烈的唇枪舌剑的争论庭审中止,在庭审后,公诉机关进过慎重考虑,撤回了对张某和徐某的集资诈骗罪的指控,改为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提起公诉。法院最终采纳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允许了公诉机关撤原诉讼请求,改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进行起诉。

本案的焦点是张某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还是集资诈骗罪。

这两个罪名的基础就是老百姓通常所说的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集资诈骗罪在客观方面都表现为向社会公众非法募集资金。区别的关键在于行为人在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行为人在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而只有非法牟利的目的。集资诈骗罪的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对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非法集资,或者在非法集资过程中产生了非法占有他人资金的故意,均构成集资诈骗罪。

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集资诈骗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犯集资诈骗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犯集资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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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张英奎
  • 执业律所:
    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
    11301*********9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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