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英奎律师亲办案例
入室抢劫罪
来源:张英奎律师
发布时间:2014-06-17
浏览量:965

案情经过:郭xx、耿xx、许xx多次鼓动高xx实施抢劫,并且以上三个人均已成年人,本案件就是发生在石家庄裕华区塔冢村一个民房里,及被告入室抢劫财物一个笔记本,伍佰元现金,后来及时报案,经过公安机关侦查抓获犯罪嫌疑人。

辩护观点:本律师接受被告人高xx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一审辩护人。庭前我们认真调阅了本案案卷材料,会见了被告人。通过今天的法庭调查,辩护人对本案的事实和证据有了更加深入的认识。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高xx抢劫罪的定性没有异议,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高xx构成抢劫罪,存在以下法定、酌定从轻、减轻情节。

一、 被告人高xx具有法定的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

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xx1993415日出生,本案发生的时间是2009312日,从被告人的供述和庭审查明的事实看,被告人高xx犯罪时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作为未成年人,不能完全明辨是非,对于犯罪后果也缺乏足够的认识。被告人高xx辉依照刑法第17条第三款的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二、被告人高xx是本案的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同时被告人高xx都不是组织者、策划者,引起案件的起因也不是被告人高xx,同案犯郭xx与受害人刘x以及许xx有过节,多次教唆未成年人高xx抢劫,同时利用各种办法说服其就范,并且利用利益诱惑,再一次次的教唆下,被告人高xx作为未成年人,本来认识能力和控制能力不强,对于事物的好坏美丑没有足够的认识,一念之差铸成大错,触犯刑法。从所起的作用来看,仅仅是参与者协助其他案犯作案。被告人高xx在本案中是协助郭xx、耿xx、郭xx作案,案卷笔录中说明了被告人没有准备任何犯罪工具,作案的刀子是郭xx给耿xx用来威胁受害人的,为了预防受害人反抗,郭xx还安排了耿xx在万宝龙鞋业取走宽胶带两卷,由高xx携带至现场。在作案过程中高xx一直是处于协助别人的地位,耿xx、郭xx、高xx三人进屋后,耿xx拿到威胁受害人并且取走钱包和笔记本,郭xx用胶带堵住受害人的嘴,防止其喊叫,而这时高xx在门口放风,看到郭xx一个人不能控制受害人时,自己才过来协助其按住刘x的胳膊,缠上胶带。从过程来看高xx一直是处于协助别人。对于组织者、策划者、教唆者的郭xx无疑是主犯,在整个犯罪构成中高xx起到了次要作用,与其它同案犯相比,应当属于从犯。刑法27条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三、被告人高xx具有酌定的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

(一)被告人高xx没有前科劣迹,系初犯、偶犯,年龄相对较小,到案后认罪态度好,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查明案情

从本案的证据以及公安机关调查得知被告人高xx是初犯、偶犯,并且从本案所有证据来看被告人高xx主动坦白自己的罪行,积极配合公安机关侦查事情的真相。根据刑法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被告人高xx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及今天的庭审阶段,供述一致,自愿认罪服法。

被告人高xx表现出了诚恳的悔罪态度,曾明确表示愿意认罪服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三)被告人高xx具有悔罪表现,受害人全部得到赔偿,应酌情从轻处罚。案件发生后,被告的亲属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从轻处罚更有利于缓和矛盾,符合建立和谐社会的政策。

综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的规定:对未成年罪犯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可以宣告缓刑。如果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应当宣告缓刑:(一)初次犯罪;(二)积极退赃或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三)具备监护、帮教条件。

被告完全具备上述情形,对被告适用缓刑,更符合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此外, 
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四条 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应当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以上辩护意见,恳请合议庭予以采纳!

辨认人:张英奎律师

案件结果:经过辩护人不懈努力,判决李某某适用缓刑处理

第十七条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
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
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
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
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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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张英奎
  • 执业律所:
    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
    11301*********9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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